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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父报仇,该不该判刑?

明白知识er 明白知识 2021-04-2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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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起「血亲复仇」,大家一定不会陌生,无论是在文学作品,还是现实生活中,「血债血偿」的情节并不少见。

杀人是不对的,可如果因为自卫或为了给亲人报仇而杀人,就难免有些迟疑了。
那些血亲复仇案例,总是伴随着热血愤恨、快意恩仇,但也伴随着人们对这种做法的争议。
为父报仇的案子该怎么判,确实是个难题。
《礼记》讲,「父之仇,弗与共戴天」,这是礼。
《韩非子》讲,「夫立法令者以废私也...私者所以乱法也」,认为私自复仇,就是乱法。
这是一场「」与「」的冲突。
的确很难办。杀人偿命,似乎天经地义;但父母被冤杀,无人主持公道,这是国家的失职与正义的缺失,当国家不能维护公义,百姓自己为何不能动手?
这条「悖论」的争论,自古便有。唐代诗人陈子昂与柳宗元,就有过一场精彩的辩论。
今天,在知鸦·通识课程《何老师历史掌故》中,我们就来讲讲这个古代的「血亲复仇」案,以及这场跨越时空的「礼法之辩」。
一千三百多年前,正值女皇武则天当政时期。当时在同州下邽(guī),也就是今天的陕西渭南县,发生了一起杀人案。
在那里,一个朝廷命官在驿站里被一个服务生给杀害了。被杀的这位官员叫赵师韫,是中央的御史,需要到各地区监察工作,相当于今天的监察部官员。
这个天天监督人的职位,平时肯定不少得罪人,很多风言风语就出来了。
还没等人们对它大书特书,凶手就来投案自首了。
原来,这个驿站服务生是个叫徐元庆的年轻人,他的父亲徐爽当年被担任县尉的赵师韫枉法杀害了。
杀父之仇,怎么能忍?
碍于当时年纪尚小,徐元庆只好暗中观察,等待时机再去报仇。
可还没等到这个机会,赵师韫就升官了。这一升就升为御史,直接奔中央去了,这下想要报仇就更难了。
于是徐元庆更名改姓,到下邽的一个官办驿站做仆役,等待机会降临。
为什么选这个地方?
当时下邽是西都长安与东都洛阳之间的中转地,身为御史的赵师韫一定会来这里过宿的,他就在这里静静地等。
这个机会真的就被等来了。一天,赵师韫真的住进了这个驿所,徐元庆手起刀落,终于血亲之仇得报。
报了仇之后,徐元庆也没有逃跑,反正大仇已报,人生夙愿已了,索性自首去了。
这凶手是来了,可一众官员却判不出个所以然来。按照法律来说,杀人当诛,这有什么好犹豫的呢?
自汉代以来,儒家成为中国的官方学问,儒家的「」就愈发受到人们的尊崇。《礼记》中说:
「父之仇,弗与共戴天。」——《礼记·曲礼上》
既然国家教导的是要与杀父仇人不共戴天,那徐元庆为了自己的父亲报仇,自然是个大孝子,理应嘉奖;而且人家还来投案自首,按理也不该是死刑。
中国人自古以来受儒家「」的思想影响很重,关于报仇这件事,在春秋时期,孔子的弟子子夏就问过他。子夏问:遇到杀父之仇、杀母之仇的时候,对待那个仇人应该怎么做呢?
孔子说:那应该要每天睡在草席上,枕着盾牌,不去当官,把报仇雪恨这件事时时刻刻记挂在心,誓不与仇人共存世上,如果在街上碰到了这个仇人,连回去拿兵器都不必,直接上前拼命,最好是平常都随身带着兵器。
弗与共天下也」,这叫不共戴天之仇。
可见,孔子对于「」、「」是十分看重的。《周礼》中也对报仇这件事做了说明,凡是那些想要报仇的人,只要去官府那里登记了,再去杀人,就判为无罪。

这是儒家对待血亲复仇的看法,但法家就不这样认为了。

韩非子说过一句话:

「夫立法令者以废私也,法令行而私道废矣。私者所以乱法也。」——《韩非子·诡使》

韩非子说,我们之所以立法,是为了禁止私刑,像这些私自报仇的行为,就是在乱法。

这是先秦时期诸子对待礼与法的不同看法。到了汉代,儒家思想成为官方正统,血亲复仇的事情变得普遍,这样一来,连官方有时也受不了了。据历史学家瞿同祖考证,他说:

「至少在西汉末年已经有禁止复仇的法令……以防止恶风之滋长而已。」

到了三国时期,《三国志》中也记载了曹丕的一条诏令:
「今海内初定,敢有私复仇者,皆族之。」——《三国志·魏书二·文帝纪》

| 唐代画家阎立本笔下的魏文帝曹丕画像。
图片来源:Wikipedia

由此可见,随着法律的完善,以及国家权威愈加受到重视,民间报仇这种事越来越不被允许了。
到了唐代,中国的法律更加完善,《唐律疏义》是中国古代最完备、影响最大的一部法典。
但同时,经过魏晋南北朝几百年的战乱与儒家衰落,唐朝时期儒家思想又开始重新确立起地位。所以在唐代,礼法冲突就显得格外严重,关于礼与法的争论也就更多。

《唐律疏义》中有这样一条记载:

「父母为人所殴击,子孙即殴击之,非折伤者勿论;折伤者,减凡斗折伤三等;至死者,依常律。」——《唐律疏义·卷二十三》

这是说,父母被人打了,子女当然可以打回去,如果没有打伤,就不算犯法;如果打伤了,就按普通斗殴罪再降三等定罪;但是如果把人打死了,那只能依常律处以死刑。
可是中国人骨子里对于骨肉之亲的「」、「杀父之仇,不共戴天」的「」,这些观念仍是根深蒂固。人们宁愿受刑,也不愿背上不孝的骂名。
而且,自汉到唐,有许多士大夫官员都认为「」是高于「」的,「」是儒家的治国理念,是仁政的根本,而「」不过是国家运行的工具。当两者产生冲突时,自然应该「」先「」后。
因此,当徐元庆这件难断的案子层层上报,去到了武则天手里时,这位女皇帝是同意放人的。
唐代的法律虽然禁止民间报仇,但因为前朝的种种先例和皇帝的允许,案子照理说该从轻发落,徐元庆也罪不至死。

| 武则天像
图片来源:Wikipedia

但是,后来武则天却改变了主意。
当时武则天有个拾遗(唐代官职)叫陈子昂,就是那个吟出「前不见古人,后不见来者。念天地之悠悠,独怆然而涕下」的陈子昂,他的职位就是专门来指正皇帝的不足,给皇帝出谋划策的。
听说了徐元庆的案子,陈子昂跳了出来,专门作了一篇《复仇议状》,他在里面把「」和「」颠来倒去地论证了一遍,杀人者死,是法律,是国家权威,怎么能不顾?这一次放过了,以后再有人谋杀朝廷官员,那可怎么办?可是徐元庆替父报仇,大孝大义,儒家信条,不可不遵,又该怎么办?
他出了一个主意,他说,照我看来,应该先根据法律将他处死,但是在他死后,在他的乡里大力表彰他,给他的墓插个锦旗什么的,使他为同乡、后辈敬仰。
这个办法一提出来,当时的人都觉得好,既施行了法制,也保全了礼义,看起来是个「礼法合一」的好办法。武则天也同意了这个折中的方案,并将它编入到典章法令里,作为后世此类案件的参照。
这件事按理说也就尘埃落定了,可是它在一百年后又有了转折。
那时,时任礼部员外郎的柳宗元有了不同看法。他当时所处的部门礼部,就是专门掌管礼仪的,他在搜寻前朝卷宗时就注意到了徐元庆一案,发现了不对劲。

| 柳宗元像。柳宗元,‍唐‍代著名文学家,唐宋八大家之一。
图片来源:Wikipedia


柳宗元认为,陈子昂的做法并没有达到「礼法合一」,反而自相矛盾。为了反驳陈子昂,他特意写了一篇《驳复仇议》,里面写:

「臣闻礼之大本,以防乱也......刑之大本,亦以防乱也。」
礼的作用,就是为了防止暴乱,刑法的作用也是为了防止暴乱,两者本质相同,不应该是对立的。但陈子昂的做法「既诛又旌」,把惩罚和表扬用在同一件事上,惩罚一个应当表彰的人,又表彰一个应该受惩的人,其实是把「」和「」割裂了。这样的做法可能导致刑法的滥用,也会破坏礼制,后人看来,怎么能不混淆呢?用这样的方法作为国家法典,既不会惩罚到坏人,也没有起到规范的作用。
他又进一步提出了自己的核心论点,引用了儒家经典《春秋公羊传》里的话来佐证:

「父不受诛,子复仇可也。父受诛,子复仇,此推刃之道,复仇不除害。」

他认为,如果一个父亲是蒙冤而死,那他的孩子当然应该为他报仇,如果一个父亲作恶多端,就是该死,这时候孩子为他复仇,并不能除害,冤冤相报何时了。因此,柳宗元认为,徐元庆的父亲徐爽明明是受了冤屈的,赵师韫徇私枉法,上边的人没有体察、没有主持公道,还把复仇的孩子判了刑,就是国家的失职。既然国家失职,百姓为何不能自己动手、维护正义呢?

因此,他认为徐元庆的做法既维护了私义,也维护了公义,其实合「」又合「」。这样一个英雄,国家应该奖励他,而不是对他又捧又杀,这一次的「以礼入法」,才是真正的「礼法合一」。

柳宗元特意在卷宗上做了标记,请求人们把自己这篇文章加到后面,以提醒后人在看徐元庆的案例以及陈子昂的处理时,可以参考自己的意见,更加审慎对这类案件予以置评。

后来,柳宗元的这篇文章被收录到《古文观止》里,足见它在后人心中的地位。
陈子昂、柳宗元的辩论虽然是跨越时空的一场对辩,却是法律史上的一次重要辩论,礼法之争在司法实践中屡屡出现。
历史上的血亲复仇例子非常多,之所以挑出徐元庆案,也是因为陈子昂和柳宗元的辩论非常精彩,它给了我们一个思考,当法的正义缺失时,我们应该如何弥补这种缺失。
中华法系自古以来就有自身的特点,本质是礼法合一,而不单单只论法,儒家理念也是人们行为准则的重要依据。
因此,中华法系的实质是在处理「礼」与「法」的冲突,以实现「礼法合一」,也正因如此,才会有这些争论的不断发生。
从古至今,从帝王将相到平民百姓,每一个历史故事都发人深思,每一个历史故事都是我们理解真实历史的最优方式。
有时,换一种角度看历史故事,又是另一番风味;通过历史掌故还原历史人物,也会体会到人性的冲突;通过历史深处的悲凉与真情,体会历史粗糙而真实的一面。
「知鸦·何老师历史掌故」,理解历史人物在历史时刻的选择,不但能让我们更加理解人性,也更理解历史进程的脉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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